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要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_其他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
海关总署恢复4家泰国禽肉企业对华出口
2022年6月8日,海关总署官网更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恢复泰国注册编号为ES...2022-06-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2022-03-23
-
【动植物检疫】出口植物检疫证书知多少
随着各个国家/地区对生物安全越发重视,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常被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符合其官方检疫...2022-02-24
-
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20531)2022-06-07
-
海关总署: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冷链食品加大抽样检测比例和数量
5月23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李政良在回答记者有关冷链食品输入风...2022-05-24